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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8-08-07  点击:[]

山东艺术学院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山艺院字[2013]13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获得批准设立的教育部、山东省和校级等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我校基地建设坚持“以课题研究为依托,以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与培育高层次人才梯队为目标”的方针,力争建设成为该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心、成果中心、人才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艺术学门类各学科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山东省文化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主要目标是全面落实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条件保障与制度建设等任务,促进科研体制改革。力争使教育部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力争使省级基地和校级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并为申报高级别重点研究基地奠定基础。

二、申请与评审规则

第五条 基地的申请要有相关院系(学科)和前期研究成果为依托,一般应逐级申请建设。申请校级基地一般应有校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等为依托;申请省级基地一般应有省级重点学科、省级或校级基地的建设历史为依托;申报教育部基地一般应有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基地的建设历史为依托。

第六条 申请建设省级、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负责人一般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也可为活跃在某研究领域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2.申请建设基地应有相对集中、明确、有特色的研究领域和相应的支撑性研究方向,有完整的基地建设规划。

3.基地学术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其骨干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鼓励特色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团队申报校级基地。跨学科研究团队应以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依托进行申报。

第七条 校级基地在一个建设期中设立3个建设单位。校级基地由负责人提交相关申请书和论证材料,由依托院系(学科)推荐,校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论证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批准成立。

第八条 教育部和省级基地由负责人提交相关申请书和论证材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校科研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三、组织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教育部和省级基地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与我校共同建设;校级基地由学校和依托的二级学院共同建设。但具体建设任务的实施以学校和基地自主建设为主。

第十条 学校是高级别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是校级基地建设的领导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校科研处负责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科研处在基地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组织申报各级研究基地;指导制定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审批基地建设经费的预算和支出;指导基地建设、运行和重大学术活动;组织和督导基地的检查评估、考核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参照高校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机构进行建设,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一般应有独立的办公室、资料室和相关设备;可制订内部管理、分配制度,聘任专兼职人员、管理人员;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研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完成建设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基地负责人(主任)负责制。教育部和省级基地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校级基地负责人由二级学院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基地负责人(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聘任研究人员和建设学术队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成员中校外专家占三分之二,基地负责人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研究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与基地研究领域相关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基地设立的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地的建设期同步。学术委员会任期内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基地负责人(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审议考评。

四、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建设经费;(2)学校投入的配套建设经费;(3)基地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合作组织等获取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基地通过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各类培训等而获得的各项经费;(5)社会捐赠,特别是基地通过自身的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

第十六条 学校对基地建设的投入

教育部、省级基地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学校给予配套建设经费支持,一般每年向每个基地投入匹配经费不少于:教育部基地30万元,省级基地20万元。教育部基地的建设期一般为4年,省级基地的建设期一般为5年。

校级基地为与岗位聘期考核相结合,并便于为申报高级别基地奠定基础,建设期为3年。学校一般每年向每个基地投入建设费5万元。

第十七条 基地经费预算管理

基地经费使用按类别遵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底前,基地将下一年度的基地经费预算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 基地经费支出管理

基地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地建设经费的40%可用于硬件建设,60%要用于科研支出(包括科研课题、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山东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山艺院字〔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各级纪监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基地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五、任务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与人员管理

(1)基地应积极吸收本单位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以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应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2)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基地贯彻“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基地负责人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4)基地负责人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其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相关事宜: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

(1)基地应把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产生重要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类研究项目,争取科研经费支持。

(2)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可按照“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重大项目招标。项目招标须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校级研究基地可设立2-3项重点研究项目,报校科研处向全校招标。本着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各基地学术委员会遴选、审定后,由科研处作为校级重点项目立项和资助,按照《山东艺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山艺院字〔2013〕122号)管理。

(4)各级基地自主立项资助的其他研究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重点研究项目),均按照《山东艺术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条例》(山艺院字〔2013〕120号)纳入科研统一管理。其中,教育部基地自主立项资助项目视同厅局级专项项目,省级和校级基地自主立项资助项目视同校级专项项目。凡不纳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之列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纳入单位或个人科研工作量和业绩考核之列。

第二十二条 成果管理

(1)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其中,建设期内在高水平期刊(D类及以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应占全部论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5%。

(2)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地方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建设期中至少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

(3)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相应的基地(如山东艺术学院XX研究基地),或在著作封面显著位置注明“XX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视为基地研究成果,不得予以结项或列支基地经费。

(4)基地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享有。上级基地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照上级制定的成果出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

(1)教育部和省级基地每二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会议应在境内举行,会期不少于2天,代表不少于20人),借以组织和锻炼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2)教育部和省级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向政府外事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并公开发布会议计划、会议征文通知等。

(3)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积极开展国内外访问学者交流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流计划。建设期内应至少外派2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并至少接待2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

(1)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建设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2)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3)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山东艺术学院XX研究基地(中心)主办”。

(4)教育部和省级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5)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收藏。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基地建设档案,如基地申报书、建设任务书、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

(6)基地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如工作简报、成果简报制度,向学术会员会、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制度等。

六、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实行规划性周期建设体制,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终验收制度。完成期终验收即为建设周期内的基地和基地负责人使命的终止,同时开始在此基础上进入新一轮建设周期的基地立项(含原研究方向基地)的竞争申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对在建基地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发现并解决问题等。年度检查合格的,学校继续拨款资助;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学校视其整改情况下拨资助经费;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撤销其校级基地资格,或酌情减少部省级基地的匹配经费投入。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和省级基地的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终验收等工作,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校级基地的考核参照省级基地的要求执行。期终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队伍建设、科研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条件保障与制度建设等方面规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绩效,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社会贡献与学术贡献。

第二十八条 基地期终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学校优先支持在建设期验收中获得优秀的省级基地申报教育部(国家级)基地,获得优秀的校级基地申报省级基地。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下一条:山东艺术学院校内兼职研究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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