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艺院字[2013]13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本校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推进我校科研更好地为地方和国家服务,提高科研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简称“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我校或与我校合作研究的非常设性有资项目。国内各级各类合法正规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设立的有资项目和国外独立资助项目等,均视同横向项目。主要包括研究论证项目(政策研究、专题研究、文化产业开发等)、技术服务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等)、工程研发项目(文化艺术类工程的设计规划、创作研发项目等)等类型。
二、立项管理
第三条 凡我校各单位或教职工个人承担的横向项目,均应在校科研处进行立项,并将委托研究经费全额转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科研处审核立项的横向项目,将记入相关单位或教职工个人科研档案,纳入科研业绩考核。凡未经校科研处立项的横向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一律不纳入单位或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科研评奖申报、评聘导师或学科带头人、晋升职称等工作的评审依据。
第四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必须由我校教职工或某单位负责人作为承担项目(含子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的格式内容与项目委托方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书,持经双方签字的正式委托合同(协议)书可向校科研处申报立项。经科研处审核,符合学校科研立项条件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在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完成横向项目备案的项目负责人,须遵守合同约定督促委托方如期将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账户。证实第一笔经费到账后,校科研处将正式发文确认该横向项目立项,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
三、合同(协议)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书的条款必须明确服务内容、结题方式、项目经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担横向项目的负责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并督促项目委托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管。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书正本由校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各保留一份;项目委托方需保留项目合同(协议)书的份数按委托方要求办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按项目合同(协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和经费若需调整变更的或需终止项目实施的,承担项目的负责单位或个人应经校科研处同意,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报科研处备案,以便按补充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四、实施管理
第九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实施与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实施进度和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体现我校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
第十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协议)执行而违约的,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的责任;委托方未按合同(协议)执行而违约的,承担项目的负责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校科研处一起代表学校与委托方交涉或履行法律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校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项目成果副本(样本)和相关资料,校财务处出具的项目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费全额到账证明等。项目委托经费未全额到账的,不予办理结项。经校科研处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并归档后,发文确认正式结题。
第十二条 经确认立项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的横向项目,可用于聘期和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计为项目类科研业绩。参照《山东艺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办法》(山艺院字〔2013〕128号)的原则,横向项目分值分立项和结项的当年两次计取,以项目经费总额差异为基本区分依据,并按委托单位性质(项目来源)分类设置分值。横向项目经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为高端业绩,其分值可用于高端业绩超标准奖励。项目分级和分值列表如下:
项目来源 经费额 |
国外项目 |
政府、事业单位项目 |
企业项目 |
社会团体 项目 |
立项 |
结项 |
立项 |
结项 |
立项 |
结项 |
立项 |
结项 |
横向项 目 |
300万元以上 |
30 |
70 |
25 |
65 |
20 |
60 |
15 |
55 |
101~300万元 |
20 |
60 |
15 |
55 |
10 |
50 |
10 |
40 |
51~100万元 |
10 |
50 |
10 |
40 |
5 |
35 |
5 |
25 |
50万元以下 |
— |
— |
5 |
25 |
5 |
15 |
5 |
10 |
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由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所有经费必须按合同约定方式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财务处出具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作为项目委托方提供科研立项服务经费的财务依据。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入账后,按照《山东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山艺院字〔2013〕121号)管理使用。学校将按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预留项目质量保障金。项目质量保障金须在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办理支取。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独立建账、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的管理方式。项目经费的具体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计划和进度自主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校科研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列支。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后,原则上不予退回(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外拨规定的除外,但外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因项目合同(协议)变更、终止而未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或负有违约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相应经济损失;项目委托方违约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学校纪监审部门及项目委托方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