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山艺院字[2013]131号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向高水平发展,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扩大学术视野,同时扩大我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和提高学术地位,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资助教师出境参加专业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至多一次。优先安排承担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持有出席会议并在大会上正式发言的邀请函,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科研处同意,报请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并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相关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而参加会议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
三、学校和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或“泰山学者岗”、省级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等建设单位),从学术交流费中给予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定的经费支持。学校承担参加会议费用(往返交通、住宿和会务费等)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二级学院(或“泰山学者岗”、省级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等建设单位)承担25%(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其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受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须向科研处提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副本(中文版,附英文摘要)。回国后应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情况的简要报告,并举办学术报告会介绍该次国际会议交流的情况,使更多的教师受益。
五、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或“泰山学者岗”、省级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等建设单位)独立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兼职的国家或省一级学术团体与学校或二级学院(或“泰山学者岗”、省级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等建设单位)、研究所联合举办(我校应为主办方之一)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自下而上报批,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须经政府外事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六、鼓励教师使用自己名下的科研经费参加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专业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各类学术会议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科研处。原《山东艺术学院教师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山艺院科研字〔2006〕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