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山艺院字[2013]132号
为建设学术环境和校园文化,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和推动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积极成长,既活跃学术氛围又有序管理校内学术讲座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2.坚持以艺术学门类专业教育为主导,以拓展人文和社会科学、兼顾自然和科学技术领域的素养教育为原则,积极推动学术讲座为学校人才培养服务,为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艺术学门类的理论与教育发展服务,为我校建设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服务。
3.坚持以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打造我校学术品牌为根本出发点,开展制度性、计划性学术讲座活动;以校外名家讲座助推学校学术建设,以校内名师和学术骨干讲座激励教师队伍成长;通过传播专业研究、教育创新、艺术思考等成果,广泛提升学校在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方面的学术水平。
二、举办学术讲座活动的内容要求
1.学术讲座应注重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具有学业启迪性,有利于提高专业修养;内容以专业性、学术性、特色性、专题性和创新性等为基本要求,并坚持以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着眼点。
2.聘请校外名师、名家来校讲座,应针对我校学生实际,注意讲座内容方面的专业对应性、学养拓展性、论题前沿性、成果示范性等因素,可对主讲人有所选择,或提出相应的要求,以增强讲座的针对性和效益。
3.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讲座内容,可依托自己的专业、创作、研究,但不得简单重复本专业课堂教学的内容。应以自己专业积累的真知灼见、学术研究的独到见解、艺术创作的感悟心得、艺术热点的深度分析、艺术交叉学科的新兴知识、艺术文化背景的广博积累、艺术学科管理或发展走向的新锐见解等为主体,进行专题性讲座。
三、学校制度性学术讲座系列活动
校科研处受学校委托主办的制度性学术讲座活动主要有:
1.齐鲁大讲坛·文化艺术分坛。由我校主办,列入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主办的“齐鲁大讲坛”系列讲座。该讲座每年举办,一般安排10场左右,由科研处牵头统一组织安排,全部外请专家来校讲座。讲座侧重于与社会文化建设结合较为密切的、宏观的文化艺术领域的主题,面向全校讲座。二级学院可向科研处推荐本学科领域的校外知名专家备选。
2.山东艺术学院艺术论坛。由学校主办,为学校两年一度(与“艺苑金秋艺术节”交替举办,逢单数年)的高端学术论坛(讲座)活动。本着“推出精品讲座、服务学科建设、树立学校品牌”的理念,侧重于各二级学科领域专题。一般在下半年举办,科研处牵头组织,集中在一个月内推出10场左右的学术报告会,其中外请高层次专家5场,校内教授5场。需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向科研处选送一名教授并上报讲座稿备选。
3.山艺名师学术讲坛。由科研处主办的校级讲座,与“山东艺术学院艺术论坛”交替举行(逢双数年),与后者所列入的“校内教授5场”等同规格。一般在下半年集中安排5场左右,选题可在二级学科领域专题的基础上有所拓展,面向全校讲座。由科研处牵头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高级职称(含副高)教师可申报,经学术分委员会推荐并上报讲座稿备选;也可由科研处从二级学院每学期的讲座计划中遴选。
4.“国外艺术学新视野”、“文化艺术博士谈”系列讲座。由科研处主导联合二级学院举办,等同二级学院讲座。前者以我校有海外留学(含公派访学)资历的教师为主讲人,以评介国外艺术学各学科新进展或新成果为讲座专题;后者以我校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讲人,以自己的博士研究课题为讲座专题。两个系列讲座可每学期交叉安排,实行跨单位交换讲座,一般全年安排8-10场。讲座人员可自主申报或二级学院推荐,也可由科研处按学科均衡原则自主选定。
四、举办学术讲座活动的实施管理
1.我校学术讲座活动实行两级管理模式,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常为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和二级学院各有侧重独立举办,或分工合作联合举办为基本类型;以建立学术讲座制度、实施计划性讲座活动、纳入科研考评体系为管理原则。
2.科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面向全校或某一学科组织制度性学术讲座,一是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的高层次讲座,二是以校内学术骨干为主的计划性学术讲座。两类讲座均以使学生及时了解专业领域的前沿动态,促进知识理念更新,提升学术修养和综合素质为目的。
3.二级学院主要面向本院组织相关学科的学术讲座,作为课堂教学的扩展和补充,是提高学生专业素养的第二课堂。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本院的制度性学术讲座平台,每学期初有计划地安排本院学术讲座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和受众等事项,并及时上报校科研处备案。同时,负责推荐本院参加科研处主办讲座活动的人选。
4.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主办的校内教职工学术讲座活动,亦应增强计划性,提前编制并发布讲座安排计划,并抄送科研处备案,以利于教职工个人科研业绩考核。
5.聘请校外主讲人来校讲座的费用支出,本着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执行;由科研处和二级单位联合主办的讲座活动,可协商合作负担。本校教师在校内举办讲座,无论校级还是二级学院级均纳入本人年度科研考核计分,不另行计酬。
6.各单位聘请境外人士(含华裔)来校举办学术讲座,需对主讲人和讲座内容的政治倾向性负责,防止出现政治问题,并需提前(至少一周)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科研处提交报告备案(附主讲人简历、讲座内容和讲座安排等内容)。
7.凡我校在职在岗高级职称教师、研究生导师,或在职在岗有留学资历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在两个聘期(六年)内均应参加一次上述所列学校制度性学术讲座。学术讲座计为聘期内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山东艺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办法》(山艺院字〔2013〕128号)执行。
8.学术讲座活动除学校主办的高层次讲座外,一般应利用非正课时间安排实施。每次讲座一般掌握在90分钟以内,其中讲座时间不少于60分钟,答疑交流不少于10分钟。
9.被推荐或自主申报参加学校层面学术讲座的人员,每学期初需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由各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负责遴选和统筹安排每学期学校制度性学术讲座,并向全校公布每学期学术讲座计划表,负责协调落实讲座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事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科研处。